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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说梵网经 四十八轻戒 第十四放火焚烧戒

  作者: 未知  来源: 网络  点击:     放大 正常 缩小 关闭 手机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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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十四放火焚烧戒

  译文

  佛弟子,若因恶心,放大火烧山林旷野,尤其是四月乃至九月间放火是绝对要不得的。若延及他人房屋、城邑、寺庙、田木、鬼神、官物等,都为犯戒。一切有主之物,都不得故烧。若故意烧,犯轻垢罪。

  原典

  若佛子,以恶心故,放大火烧山林旷野,四月乃至九月放火①,若烧他人家屋宅、城邑、僧房、田木、及鬼神、官物。一切有主物,不得故烧。若故烧者,犯轻垢罪。

  注释

  ①四月乃至九月放火:四月至九月,是蛇虫鼠蚁繁殖之期,若放火烧山,杀生无量,故得禁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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