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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说梵网经 四十八轻戒 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

  作者: 未知  来源: 网络  点击:     放大 正常 缩小 关闭 手机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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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

  译文

  佛弟子,先住僧若遇客僧来寺庙、舍宅、城邑、国王住所,乃至夏坐安居处,以及大会中等,应尽地主之宜,迎来送去,供应饮食、房舍、卧具、绳床、木床等,事事皆供给。若无财物,应自卖己身、奴婢,乃至割身肉去卖,供给所需,悉以与之,不得吝惜。

  若有施主来请僧供养求福(但不是普请,只是限请),客僧亦应有利养分,僧房主应次第派客僧应供。若只有先住僧受请,而不差遣客僧去受请者,则犯无量罪。这样做,只贪现利不见后过,所以与禽兽无异,不合僧礼,非出家人,不合佛心,非释迦弟子。如是作者,犯轻垢罪。

  原典

  若佛子,先在僧坊中住,若见客菩萨比丘,来入僧坊、舍宅、城邑,若国王宅舍中①,乃至夏坐安居处,及大会中,先住僧应迎来送去,饮食供养,房舍、卧具、绳床、木床,事事给与。若无物,应卖自身,及男女身,应割自身肉卖,供给所需,悉以与之。

  若有檀越来请众僧,客僧有利养分,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。而先住僧独受请,而不差客僧者,僧坊主得无量罪。畜生无异,非沙门,非释种姓,犯轻垢罪。

  注释

  ①国王宅舍中:王所立安僧宅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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